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陳衡以
  • 法定代理人
    林維昭

  • 原告
    邱樹欉
  • 被告
    福得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邱樹欉 被 告 福得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投補字第4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50元,前揭裁定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芊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