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怡伶
- 法定代理人王惠津、王冠欽
- 原告林晉德
- 被告張舜育、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晉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舜育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4萬2,858.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萬3,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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