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晉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舜育
- 即被告
-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4萬2,858.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萬3,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