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怡伶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晉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舜育
即被告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4萬2,858.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萬3,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