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34號
- 原告
- 王仁進
- 原告
- 謝水元
- 被告
- 有利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詣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