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55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李瑞呈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語律師
被告
李松輝

李松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8月22日草土字第8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松輝、李松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分管契約,雖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惟系爭土地為兩造繼承而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不受最小分割面積限制,仍得為分割。系爭土地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因兩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系爭土地相鄰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152地號土地)及南投縣○○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告目前居住在系爭房屋,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因系爭房屋與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8月22日草土字第8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標示A相鄰,故將附圖標示A分配予原告;附圖標示C鄰接對外道路即南坪路,由被告李松輝分得;原告與被告李松煙協商後,被告李松煙同意分配附圖標示B。故將系爭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李松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庭辯以及提出書狀陳述略以: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我希望能取得附圖標示A部分,我是長子,系爭房屋是三合院,也有我的,但我目前沒有住在那;另原告、被告李松煙所持分之系爭土地已經賣予他人,如依照這分割方案,是把我的持分送給他人等語置辯。

㈡被告李松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庭陳述: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裁判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且依物之使用情形或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許分割之約定,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且經兩造自承在卷。又系爭土地面積為1,931.35平方公尺,並已編定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核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示之耕地,惟因兩造為兄弟,於112年8月8日,共同自訴外人即兩造母親李張媚繼承系爭土地之權利,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情事(得分割土地宗數為3筆),有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2頁),並經本院向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函詢無誤,有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11日草地二字第1140004863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6-1頁)。是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㈡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情事,而為適當之分配,且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經查:

⒈系爭土地其上有雜木、雜草及廢棄棚架,南方有廢棄磚造房屋、移動式水塔;附圖標示C部分西鄰南坪路;附圖標示A、B部分旁有一水泥碎石子路通往南坪路;系爭土地之南方相鄰1152地號土地上有L型之一樓磚造平房即系爭房屋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現場屬實,有勘驗筆錄、照片及本院囑託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測繪現況之複丈日期114年10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3至130、139)。且經本院函詢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確認系爭土地查無農舍套繪管制或法定空地套繪管制之情事,亦有南投縣政府114年11月18日府建管字第1140263080號函、南投縣○○鎮○○0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3、177頁)。依原告之分割方案,系爭土地鄰接南坪路,沿相鄰土地界線由東向西、北向南為分割線,兩造所受分配區塊,外型均屬完整,利於土地之整體利用,附圖標示A、C部分皆鄰接南坪路,附圖標示B部分雖未鄰接南坪路,然有水泥碎石通路可對外通往南坪路,各分割區塊不論透過現有通路或直接面臨南坪路,均具備完善之聯外道路通行權,並未損及任何共有人之通行權益。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形,認系爭土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屬適當。

⒉至被告李松輝辯以其房屋位置而要求分得附圖標示A部分等語。惟經本院至現場履勘、核對地籍圖與土地謄本,系爭房屋之實際坐落基地,係相鄰之1152地號土地,而非系爭土地,又被告李松輝自承目前並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反觀原告目前實際上居住於系爭房屋內,將緊鄰1152地號土地之附圖標示A土地分配予原告,最能發揮土地合併利用之整體經濟效用。另我國法律並無「長子得優先分配特定共有物位置」之明文,被告李松輝以此為由要求排他性取得附圖標示A部分,於法無據,不予採信。

⒊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已兼顧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分割意願,各共有人分割後雖有面積增減情形,但其程度輕微,均得大致分足相對應之土地面積,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價值應相差無幾,考量訴訟經濟,應無需令共有人再耗費數額非微之鑑價費用,透過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算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價值,復參酌原告、被告李松煙均表明系爭土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並無需鑑價找補等語(見本院卷第241、243頁),而被告李松輝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表明系爭土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確有需鑑價找補之必要。是以,本院認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如上,各共有人間應無互相金錢補償之必要。

㈢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被告李松煙已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林寶彰,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第32頁),本院已對前開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見本院卷第77頁),其未參加訴訟,依上開規定,受告知訴訟人之權利即應移存於抵押人就系爭土地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然本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明白。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固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使然,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乃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圖: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8月22日草土字第8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931.35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李瑞呈 3分之1 3分之1 2 李松輝 3分之1 3分之1 3 李松煙 3分之1 3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 受分配人 1 附圖標示A 643.79 李瑞呈單獨取得 2 附圖標示B 643.78 李松煙單獨取得 3 附圖標示C 643.78 李松輝單獨取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