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46號
- 原告
- 賢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氏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聰敏
- 被告
- 沈易達即達興塗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