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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林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簽訂之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其他契約條款第8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兩造間既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北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北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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