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55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玉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潘俊沅向其借款新臺幣6萬元,並邀同被告雲玉芝為連帶保證人,嗣被告潘俊沅未依約還款,故請求被告雲玉芝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雲玉芝及其住居所,然本院依職權查詢「雲玉芝」個人戶籍資料,其結果為資料不存在,又無其他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足以識別被告雲玉芝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到院,上開裁定於115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