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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玉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潘俊沅向其借款新臺幣6萬元,並邀同被告雲玉芝為連帶保證人,嗣被告潘俊沅未依約還款,故請求被告雲玉芝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雲玉芝及其住居所,然本院依職權查詢「雲玉芝」個人戶籍資料,其結果為資料不存在,又無其他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足以識別被告雲玉芝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到院,上開裁定於115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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