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12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成法
- 被告
- 黃陳秀
黃嘉雄
黃小燕
黃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三、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代位被代位人黃加興提起分割被繼承人黃清泉所遺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訴訟。嗣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取上開繼承登記資料,知悉黃清泉之遺產,包含系爭土地在內,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有黃清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產明細表可參。本院於11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其聲明,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7,422元,計算式如附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將黃清泉之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亦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且逾期未補正,本院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型 遺產 價額(新臺幣) 0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04,470元 0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3,120元 0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920元 0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3,600元 05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4,400元 06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2,000元 07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553,350元 08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85,200元 09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48,000元 10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地號) 9,840元 1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地號) 151,200元 1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830元 1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64,253元 1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74,166元 15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969,271元 16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6,266元 17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525,056元 18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833元 19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0,333元 20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916元 2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5,429元 2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2,773元 2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283元 24 房屋 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街000號 1,000元 25 其他 A0-0000-0000-CHINA-02835 10,000元 26 其他 泉金行 600元 總計 3,237,109元 被代位人黃加興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647,422元【計算式:3,237,109×1/5=647,4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