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附民移調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陳世雄
- 相對人
- 黃美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4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刑事庭於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4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查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509號刑事案件,係有關相對人於114年10月21日侵占聲請人錢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900元之行為,經本院判決相對人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5,000元,並於判決理由說明相對人取得之900元已發還聲請人,而不予宣告沒收。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得向相對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僅以前開侵占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為限。然該900元既已發還聲請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5,000元部分,非因前揭侵占犯罪而受之損害,並非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是就該部分之請求,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爰限聲請人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