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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附民移調字第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鄭煜霖

聲請人
陳世雄
相對人
黃美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4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刑事庭於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4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查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509號刑事案件,係有關相對人於114年10月21日侵占聲請人錢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900元之行為,經本院判決相對人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5,000元,並於判決理由說明相對人取得之900元已發還聲請人,而不予宣告沒收。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得向相對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僅以前開侵占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為限。然該900元既已發還聲請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5,000元部分,非因前揭侵占犯罪而受之損害,並非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是就該部分之請求,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爰限聲請人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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