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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衡以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邱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24元,及其中新臺幣60,306元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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