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安
- 被告
- 邱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24元,及其中新臺幣60,306元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