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林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簽訂之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其他契約條款第8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兩造間既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北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北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