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續簡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請求人
- 廖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埔續簡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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