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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交附民移調字第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鄭煜霖

聲請人
李麗慈
相對人
柯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新臺幣30萬元之原因事實、個別項目(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及其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聲請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僅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中,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然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請求相對人給付30萬元之原因、事發經過為何)、聲請人受有何等損害,及各該損害之範圍為何,致無從導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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