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交附民移調字第7號
- 聲請人
- 李麗慈
- 相對人
- 柯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新臺幣30萬元之原因事實、個別項目(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及其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聲請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僅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中,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然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請求相對人給付30萬元之原因、事發經過為何)、聲請人受有何等損害,及各該損害之範圍為何,致無從導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