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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原小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塔斯竹幹.武浪(tascukan.wran)
被告
杜司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前在臉書上就「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之公共議題進行合理評論時,竟遭被告向其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49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然被告上開提出告訴之行為,致原告名譽受損,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系爭不起訴處分書首段記載「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等語,顯見被告應係在高雄市對原告提出告訴,故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高雄市六龜區。又被告戶籍地在高雄市桃源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橋頭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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