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6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翔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修
- 被告
- 陳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8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9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