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蓮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修
- 被告
- 張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1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7分整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12元,及自民國115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5,8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