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韓安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5年4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51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2,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