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力
- 被告
- 陳俊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