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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8號

給付清運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鄭煜霖

原 告
震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奇鴻
訴訟代理人
林佑欣
被 告
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兩造間既已合意由臺中地院為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清運費用,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中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中地院。

二、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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