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8號
- 原 告
- 震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奇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佑欣
- 被 告
- 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兩造間既已合意由臺中地院為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清運費用,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中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中地院。
二、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