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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2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衡以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麗眞
被告
白舜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4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1,4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950,000元 295,866元 111年5月11日 116年5月11日 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115年6月12日止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0,000元 15,573元       合計 1,000,000元 311,43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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