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89年度投簡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投簡字第180號原 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事件所審理兩造本票債權原因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89年11月6日裁定,命在前開民 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月19日辯 論終結,於97年2月29日判決並確定在案,有該院95年度建 上更㈠字第12號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