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二四二號
- 原告
- 欣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寶
- 送達代收人
- 何玉偵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壹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