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年度投補字第四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宏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龍卿 一、原告因返還模具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伍拾陸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