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小字第八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小字第八五號
- 原告
-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菁
- 被告
- 蜜月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石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一百三十元,應繳裁判費一千零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九百六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