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小字第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小字第二號
- 原告
-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黃月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岳賢
- 被告
- 世力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設在台中市○○街三六О號二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