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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廖立頓
  •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 原告
    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七一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二千三百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三百零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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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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