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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廖立頓
  • 法定代理人
    駱文華

  • 原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七千三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 千零六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二千零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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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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