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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簡字第一五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簡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
立發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堃
送達代收人
賴建岦
被告
甲○○○○果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果加工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八千九百六十一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六百九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六百四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趙淑容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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