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百仁 送達代收人 鄭素美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建國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陸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