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九千五百元,折合銀元一萬九千八百三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二百十九元,折合新台幣六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