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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小字第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小字第二號

原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林岳賢
被告
世力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設在台中市○○街三六О號二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廖立頓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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