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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一О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佳薇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一О四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昇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六紙,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七千九百八十元(金額、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均詳如附表所載),詎屆期後經分別為付款提示竟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六紙,面額共計三十九萬七千九百八十元(金額、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均詳如附表所載),詎屆期後分別為付款提示竟不獲付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對上開事實為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債權訴請被告給付三十九萬七千九百八十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合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吳佳薇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號   │   付款人   │ 金額(新臺幣)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一  │  AB0000000 │亞太商業銀行│  六萬六千七百│90.05.08  │90.05.08  │
│    │            │草屯分行    │  一十二元    │          │          │
├──┼──────┼──────┼───────┼─────┼─────┤
│二  │  CF0000000 │慶豐商業銀行│  七萬一千五百│ 90.05.14 │ 90.05.14 │
│    │            │南投分行    │  六十二元    │          │          │
├──┼──────┼──────┼───────┼─────┼─────┤
│三  │  CF0000000 │同右        │  五萬九千三百│ 90.05.15 │ 90.05.15 │
│    │            │            │  八十一元    │          │          │
├──┼──────┼──────┼───────┼─────┼─────┤
│四  │  CF0000000 │同右        │  七萬九千九百│ 90.06.13 │ 90.06.13 │
│    │            │            │  八十三元    │          │          │
├──┼──────┼──────┼───────┼─────┼─────┤
│五  │  B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七萬六千六百│ 90.06.14 │  90.06.14│
│    │            │草屯分行    │  五十八元    │          │          │
├──┼──────┼──────┼───────┼─────┼─────┤
│六  │  PG0000000 │彰化商業銀行│  四萬三千六百│ 90.07.09 │ 90.07.09 │
│    │            │南投分行    │  八十四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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