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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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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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