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