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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七六號

償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
蔡明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高
訴訟代理人
蔡豐懋
被告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珠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吳佳薇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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