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二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原告
- 乙○○
- 被告
- 帝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十四萬零一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四百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