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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三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劉邦遠

  • 當事人
    戊○○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冠鴻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證及補正原告甲○○即冠鴻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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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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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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