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三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劉邦遠
- 當事人戊○○、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冠鴻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證及補正原告甲○○即冠鴻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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