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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九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九四號

原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華
被告
甲○○

右當事人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七千三百元,應繳裁判費二千零六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千零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廖立頓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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