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十八萬七千三百元,應繳裁判費二千零六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千零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