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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六八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佳薇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六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昇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八千零二十七元(金額、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均詳如附表所載),詎屆期後經分別為付款提示竟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九紙,面額共計六十萬八千零二十七元(金額、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均詳如附表所載),詎屆期後經分別為付款提示竟不獲付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對上開事實為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次按,商號名稱,不問商號是否法人組織,既足以表彰營業之主體,則在票據正面加蓋商號印章,而為發票之行為者,已足生簽發票據之效力,殊不以另經商號負責人簽名蓋章為必要,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是系爭原告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編號第一、二、四、五、六號支票上,雖僅有被告公司之蓋章,而無公司負責人簽名,仍應認為屬有效之發票行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債權訴請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六十萬八千零二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合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吳佳薇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號   │   付款人   │ 金額(新臺幣)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一  │  CF0000000 │慶豐商業銀行│  61342       │ 90.05.11 │ 90.05.11 │
│    │            │南投分行    │              │          │          │
├──┼──────┼──────┼───────┼─────┼─────┤
│二  │  PG0000000 │彰化商業銀行│  56300       │ 90.05.22 │ 90.05.22 │
│    │            │南投分行    │              │          │          │
├──┼──────┼──────┼───────┼─────┼─────┤
│三  │  PG0000000 │   同  右   │  69500       │ 90.05.23 │ 90.05.23 │
├──┼──────┼──────┼───────┼─────┼─────┤
│四  │  PG0000000 │   同  右   │  75660       │ 90.06.04 │ 90.06.04 │
├──┼──────┼──────┼───────┼─────┼─────┤
│五  │  PG0000000 │   同  右   │  75660       │ 90.06.04 │ 90.06.04 │
├──┼──────┼──────┼───────┼─────┼─────┤
│六  │  PG0000000 │   同  右   │  59217       │ 90.06.21 │ 90.06.21 │
├──┼──────┼──────┼───────┼─────┼─────┤
│七  │  PG0000000 │   同  右   │  63852       │ 90.06.29 │ 90.06.29 │
├──┼──────┼──────┼───────┼─────┼─────┤
│八  │  PG0000000 │   同  右   │  91368       │ 90.07.10 │ 90.07.10 │
├──┼──────┼──────┼───────┼─────┼─────┤
│九  │  PG0000000 │   同  右   │  55128       │ 90.07.24 │ 90.0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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