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二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吳佳薇
- 原告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四百三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一千三百九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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