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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三百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三百零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廖立頓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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