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廖立頓
- 法定代理人李國榮
- 原告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右原告與被告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二萬零六百九十元,折合銀元十七萬三千五百六 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七百三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五千二百零八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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