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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廖立頓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 原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右原告與被告王朝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二萬零六百九十元,折合銀元十七萬三千五百六 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七百三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五千二百零八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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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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