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榮 一、原告因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良交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