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七千三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 千零六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二千零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