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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О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О三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舜億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參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趙淑容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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