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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趙淑容

  • 原告
    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О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舜億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參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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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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