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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小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劉邦遠

  • 原告
    丙○○與被告甲○○即文心企業社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法人
  • 被告
    甲○○即文心企業社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即文心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文心企業社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即文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陸拾叁元,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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