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承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妙如
- 訴訟代理人
- 劉君毅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陳武斌即駿誠水電工程行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折合銀元拾壹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貳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