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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
承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如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陳武斌即駿誠水電工程行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折合銀元拾壹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貳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劉邦遠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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