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一三八號
- 原告
- 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林鑾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男
右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南投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壹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