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林鑾
一、右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壹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 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