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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劉邦遠

  • 原告
    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0號 原   告 丙○○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文心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零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六 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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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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