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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四0號

原告
丙○○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文心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六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劉邦遠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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